摘 要 : |
過往 20 年,當戲謔仿作漸次進入美國文化核心,司法實務亦更加尊重而給予特殊保護,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保障言論自由而限制了商標法之權利範圍,法院費心確保受保護之言論得以豁免於商標之侵權責任。該等適例首見 1989 年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Rogers v. Grimaldi 案,然 2023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 商標戲謔仿作案以一致性票數作出對商標權人有利之判決,清楚表明當使用他人商標在表彰來源時,即必須適用傳統混淆誤認之虞檢驗,使得商標權與藝術表達自由間之平衡經歷地殼變動,或謂商標法就是在保護公眾免於混淆,回到此首要原則有助於審酌商標之憲法界線。然而若探究商標法深層意旨:溝通資訊,避免混淆真能代表一切?況混淆誤認之虞檢驗仍為不精確的標準,與其機械式地操作,是否能企求更彈性的途徑於商標戲謔仿作之個案平衡商標權人、戲謔仿作者、公眾間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