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憲法法庭的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係以最高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定未符憲法規範意旨而予廢棄發回。本案的案例事實,涉及跨國移置子女行為,國際法上就此有國際兒童誘拐公約之設。我國非該公約締約國,故其無法直接適用於我國,能否作為法理補充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僅能進行個案權衡的不足,學理上有所爭議。本文嘗試從憲法規範保障父母親權、子女人格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闡述得藉由帶返子女有利推定原則作為輔助性準則,妥適地處理親子基本權利衝突。因此,本件判決結果雖可支持,但其理由構成不應由繼續性原則和尊重子女意願原則的角度切入,而應由不法移置行為的評價的切入角度,審視本案所涉歷審裁定,是否足以達至推翻上述不利推定之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