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從基本權利保障探討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為中心
許育典、郭兆軒
檢視我國跟蹤騷擾行為罪的處罰現況
黃士軒
徒勞但求有功的解釋函令違憲宣告憲法裁判-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評析
陳陽升
勞動契約中之目標協議獎金性質及其內容控制
徐榕逸
論著名稱 :
從基本權利保障探討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以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為中心
編著譯者 :
許育典、郭兆軒
摘  要 :
  憲法法庭的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係以最高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定未符憲法規範意旨而予廢棄發回。本案的案例事實,涉及跨國移置子女行為,國際法上就此有國際兒童誘拐公約之設。我國非該公約締約國,故其無法直接適用於我國,能否作為法理補充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僅能進行個案權衡的不足,學理上有所爭議。本文嘗試從憲法規範保障父母親權、子女人格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角度,闡述得藉由帶返子女有利推定原則作為輔助性準則,妥適地處理親子基本權利衝突。因此,本件判決結果雖可支持,但其理由構成不應由繼續性原則和尊重子女意願原則的角度切入,而應由不法移置行為的評價的切入角度,審視本案所涉歷審裁定,是否足以達至推翻上述不利推定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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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檢視我國跟蹤騷擾行為罪的處罰現況
編著譯者 :
黃士軒
摘  要 :
  本文是關於跟蹤騷擾行為罪(簡稱跟騷罪)處罰現況為主題的研究論文。本文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就跟蹤騷擾防制法實施前後,關於跟騷罪的主要解釋論上問題,觀察掌握我國學說上各說紛陳的現況。第二部分,則是以跟騷罪實施後約 2 年期間內之我國實務事例為對象,並根據不同人際關係加以分類並觀察。第三部分,則分析我國跟騷罪處罰現況下,存在有(1)處罰範圍不安定;以及(2)過度擴張處罰的危險,並指出這樣的危險的根源在於實務傾向將被害人主觀上「安心感」作為判斷構造核心的緣故。第四部分,則是為避免上述危險,建議在解釋論上以「生命、身體危險驟升防止說」為基本立場,並以類型化(1)應直接成立跟騷罪的情形,以及(2)尚不直接成立跟騷罪但可透過「告誡書→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罪」的方式使警察先介入再以刑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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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徒勞但求有功的解釋函令違憲宣告憲法裁判-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評析
編著譯者 :
陳陽升
摘  要 :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認為,教育部未依(舊)教師法第 35 條第 2 項授權,自行就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事項,訂定具體規範,反透過(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2 條規定,輔以一系列函釋釋明,對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致新北市政府基此發布相關規定,但鑑於此等情事牴觸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4 款,故宣告上揭規定及函釋定期失效。惟細觀多數與不同意見之討論,不難看出二者從函釋得否為憲法審查之標的,到對合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事宜,是否果如系爭判決所認定,僅涉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問題,或聘任辦法第 12 條是否果有「授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辦法,皆有分歧。爰此,本文乃從程序及實體面為分析,試回答憲法法庭能否如其所期待,藉系爭判決促成合格代理教師提敘事項的合憲規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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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勞動契約中之目標協議獎金性質及其內容控制
編著譯者 :
徐榕逸
摘  要 :
  企業於固定薪資外,通常設有激勵性獎金制度,其目的在於提升企業內勞工工作士氣與情緒,或基於企業特殊文化或營運、業績目標,如:年終獎金、激勵獎金、競賽獎金、考核獎金等。如勞資雙方藉由設定業務、營運指標或其他給付條件,伴隨發給一定的數額之獎金,促使員工提供勞務之質與量、達成企業主經濟上之預期成果。將企業主之經營目標巧妙與勞務給付之內容連結,此種模式稱為目標協議。
  考察德國法對於目標協議契約結構之分析,以及各項附隨價格約定之內容控制,檢視國內理論與實務過度目前工資認定之疑難,提出工資認定應排除附隨價格約定,並回歸對價性之認定;附隨價格約定除形式合法性控制外,於實質層面亦有進行內容控制之空間。除理論層面分析外,對於常見個別契約條款「在職基準日條款」與「盈餘分配」,本文亦提出定型化契約內容控制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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