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保險業使用定型化契約作為與保險消費者締約,並採取全盤接受或離開之基礎,造成當事人間之資訊不對稱。於美國法上,法院為調整資訊不對稱所造成的不公平情況,於判例法上發展出合理期待原則,並由知名保險法學者 Robert Keeton 歸納而說明之。然而,合理期待原則於美國並未發展出具體化的適用要件,多數州遂採取修正版的合理期待原則,用於保險爭議案件中,作為契約解釋性的工具。我國保險法雖未有合理期待原則之規定,但於 20 多年前,已有下級法院於案件採用合理期待原則,嗣後我國最高法院亦採用合理期待原則作為解決保險爭議案件之基礎。本文以合理期待原則於理論之發展,建議五個適用合理期待原則應考量的具體要件,並檢視合理期待原則於我國人身保險必要性醫療案件之實踐,提出分析與檢討,以利未來法院及爭議處理機構以合理期待原則作為解決保險爭議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