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從基本權總論出發的審查模式-基本權利案例解析方法
張志偉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收回自耕限制之檢討-再訪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
黃奕超
少年事件需保護性之認定-以日本少年法制為中心
黃鼎軒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之監理體系與制度挑戰
蔣念祖
論著名稱 :
從基本權總論出發的審查模式-基本權利案例解析方法
編著譯者 :
張志偉
摘  要 :
  相較於民、刑法與行政法的審查步驟已堪稱粲然大備,在憲法領域卻多少顯得混亂而難有共識。如何建構一套合於憲法釋義學,完整全面涵蓋所有問題點,且各別階層清晰分明避免討論焦點渙散,提供思考分析的方向與思維路徑的基本權審查體系,或許應該是當前憲法學發展的重點之一。本文擬參酌德國憲法學理的開展,特別是著眼於從基本權總論開展的基本權利審查體系,首先就保護領域部分結合基本權利各論的界定;其次,則指出不同的基本權功能面向作為歸責問題,其中尤為關鍵者乃保護義務的審查。最後合憲性審查中,形式合憲性與實質合憲性之區分與各別審查重點,以及審查密度的問題,亦有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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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收回自耕限制之檢討-再訪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
編著譯者 :
黃奕超
摘  要 :
  台灣在 1950 年代土地改革的大旗下制定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於地租上限與地主收回自耕設定了嚴格的限制,甚至還有刑事處罰。隨著我國整體經濟社會環境不斷變遷,減租條例對於耕地租約的管制是否還有必要,於該條例施行半世紀後,即引起憲法問題。雖然 2004 年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對於同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關於收回自耕限制之規定,作成合憲宣告,對於維護耕地租賃的法安定性,有其里程碑意義。但解釋作成後又經過 20 多年,如今應就減租條例的歷史縱深進行更充分的檢視,基本國策條款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內容應相互整合,共同發揮規範作用,立法者對於減租條例本應隨社會整體發展而定期檢討,俾能與時俱進。尤其,農業發展條例施行後,並未同步規劃減租條例的退場機制,形成一國之內兩套農地租賃法制的奇特現象。本文從我國農業經濟環境的變遷出發,重新檢討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是否還能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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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少年事件需保護性之認定-以日本少年法制為中心
編著譯者 :
黃鼎軒
摘  要 :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對課予保護處分之核心要件「需保護性」未有明文,致實務標準分歧。本文鑒於日本少年法影響我國少年法制深遠,以比較法探討需保護性要件與內涵,作為解釋之參考。對於需保護性之認定,日本通說採「三要件說」(犯罪危險性、矯正可能性、保護相當性)。然「保護相當性」易受非行輕重與社會評價影響,致少年司法有淪為小型刑事審判之虞,違背保護優先精神。
  為此,本文主張揚棄此概念,重構以「犯罪危險性」與「處遇措施之有效性」為核心之二要件模式。就「犯罪危險性」,得以非行事實推定,但須經由審前調查等程序進行質性評估,以判斷該推定是否推翻犯罪危險性;若不具危險性則回歸社福體系進行處遇。
  至於「處遇措施之有效性」,則應統合司法與社會資源,在尊重少年主體性下,尋求能促使其自主克服非行、且限制最小之最適方案。此認定過程須仰賴法官、少年調查官、輔佐人與家庭等協力完成,方能將其轉化成少年自主克服非行,並改變的契機及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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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從比較法觀點探討我國《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之監理體系與制度挑戰
編著譯者 :
蔣念祖
摘  要 :
  本文從比較法觀點出發,探討我國《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之監理架構與制度設計,並以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相關指引為基礎,對照美國與歐盟近年虛擬資產監理立法之發展趨勢。比較分析顯示,美國透過實質法判準與專法立法逐步釐清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之法律性質,歐盟則藉由《MiCA》建立高度法律明確性與市場准入制度;相較之下,我國草案雖採專法模式並引入分類許可與自律機制,惟於業者分類、行政授權界限及穩定幣規範密度等面向,仍呈現行政裁量導向之立法特色。本文指出,虛擬資產監理之關鍵在於法律明確性、可預期性與風險導向原則之落實,並提出差別化許可、授權界限明確化及強化穩定幣規範等建議,以供我國法制完善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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