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憲法解釋作為憲法續造-一個方法論的反思
張嘉尹
論財報不實民事求償訴訟之交易因果關係
周振鋒
論罷工糾察界限與糾察手段之合法性
邱羽凡
預見可能性的對象與資訊蒐集義務-從監督過失的案例談起
洪兆承
論著名稱 :
憲法解釋作為憲法續造-一個方法論的反思
編著譯者 :
張嘉尹
摘  要 :
  本文在第貳部分以司法院大法官禁止連任的問題為例,探討憲法解釋方法與理論的問題,檢討傳統(德國)法學方法論在憲法領域所面臨的困境,一方面指出憲法解釋的獨特性,另一方面指出傳統解釋方法論的迷思,檢討文義解釋與目的論解釋的侷限性,並解構區分憲法解釋/憲法漏洞補充(續造)的教條。在第參部分將憲法解釋的問題銜接上美國憲法解釋理論的討論,首先描述與分析在美國憲法解釋理論的重要觀點「原意主義」,其次將焦點置於「新原意主義」重要主張:憲法解釋/憲法建構的區分,並分析其重要對手「活憲政主義」的批判,最後探討試圖調解兩者的「活原意主義」,指出其表面上維持解釋/建構的區分,實則主張憲法解釋即是憲法建構,與本文所主張的憲法解釋作為憲法續造,相互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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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論財報不實民事求償訴訟之交易因果關係
編著譯者 :
周振鋒
摘  要 :
  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以下稱「本條」),財報不實致投資人損失時,行為人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在民事賠償訴訟中,投資人原告需證明系爭不實財報與其投資決定具有交易因果關係,惟實際上非常困難,在公開證券交易市場更是如此。為舒緩原告的舉證困難,不少實務判決援引美國法上的「對市場詐欺理論」推定交易因果關係,但目前未形成統一見解,個案可能取決於承審法官的法律見解,具高度不確定性。另外,本條允許持有人亦能求償,惟持有人是否應適用「對市場詐欺理論」或運用其他的方式緩解其舉證困難,司法實務就此亦莫衷一是。本文擬以研究近期司法判決出發,輔以美國法制發展觀察,就近期司法實務判決與國內學說作一詳細梳理與分析,最後提出本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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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論罷工糾察界限與糾察手段之合法性
編著譯者 :
邱羽凡
摘  要 :
  2011 年勞動三法修訂後,勞資爭議處理法將罷工糾察明文化,承認罷工糾察在爭議行為法制中之地位,惟同時立法者並未對罷工糾察之定義與合法性界限有所著墨,造成實務上爭議頻傳。本文分析我國學說與實務上之討論,並輔以德國法作為參考,提出罷工糾察乃係罷工之附隨爭議手段,惟其任務應包含單純拒絕提供勞務外所為確保或強化罷工之有效性所進行的一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勸諭勞工支持罷工之行為。在合法性判斷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第 1 項於罷工糾察的適用上,應注意罷工權係專以損害爭議相對人為目的的權利,而基於調和私人利益間的相互衝突,並讓爭議權行使的法律秩序更加合理化,以求得公平正義之目的,故在評價罷工糾察行為時,應分就「罷工糾察所代表的利益」與「他人之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此兩方面為整體的衡量,以審酌所涉糾察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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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預見可能性的對象與資訊蒐集義務-從監督過失的案例談起
編著譯者 :
洪兆承
摘  要 :
  依照通說,預見可能性是過失犯的要件。其對象是構成犯罪的所有事實。故不管是法益侵害結果或因果關係,均屬於預見可能性的對象。然而在監督過失案例中,卻難以認定監督者的預見可能性。本文分析我國與日本的學說實務後,發現了依照不同的前提,預見可能性可能具有賦予行為人履行結果迴避義務的契機的功能;或是藉由與故意責任對照,以限縮過失犯責任的功能。然而若過於偏重前者,可能會導致資訊蒐集義務也被定位為結果迴避義務,進而導致過失犯處罰範圍的不當擴大。故本文以後者為前提,應用了與故意責任比較的方式,把預見可能性的對象定義為具體法益侵害結果。並藉由要求監督者負擔資訊蒐集義務,且在監督者怠於履行該義務時,肯定其預見可能性,以解決監督過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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