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EU 單一金融市場內投資人保護之研究:兼論德國轉換立法落實投資人之保護
陳麗娟
遠距醫療與醫師親自診察檢驗義務
陳鋕雄

美國商標法對營業包裝與非傳統商標之保護-兼論我國對立體商標的保護

王敏銓、黃皓陽
從實務觀點談商業判斷法則之引進
李維心
論著名稱 :
EU 單一金融市場內投資人保護之研究:兼論德國轉換立法落實投資人之保護
編著譯者 :
陳麗娟
摘  要 :

  好的公司治理不僅需要有好的公司經營,也需要有好的外部監控制度,為了要促進金融市場的正常交易與保護投資人,公司法與金融市場法為一體兩面的法律規範。自一九八七年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生效後,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EU)逐步自由化其金融市場,歐洲經濟暨貨幣同盟(European 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的建立促進歐洲金融制度的轉變,使用單一貨幣歐元(Euro)後,不僅消除了歐洲金融制度不同的匯率風險,同時促進了歐洲金融單一化的進程。

  在EU各會員國中,由於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公司股權結構與公司法制度,而有不同的融資結構,例如德國的金融市場由銀行與機構投資人主導,企業融資方式以銀行貸款為主;市場主導型的代表為英國,金融市場規模大,散戶與企業的市場參與程度高,股權分散為英國金融市場的特色。

  在歐洲公司治理機制中,亦因會員國間公司股權結構不同而有差異。英國與德國分別是是英美法與大陸法的代表,英美法與大陸法有不同的公司治理制度,EU同時存在不同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文擬在EU的單一金融市場架構下,探討公司經營與投資人保護的關連性。近年來EU不斷的致力於金融市場法的整合立法,在全球化的投資環境中,是不容忽視的一種現象。

  EU單一金融市場的形成,使得EU金融市場法已經發展成一個獨立的領域,本文試圖將重要的EU金融市場法一一介紹,以期描繪出EU金融市場法的基本架構。依據歐洲共同體條約之規定,會員國必須轉換EU的指令,本文將以德國轉換EU的金融市場法相關指令的立法發展,說明EU金融市場法執行的現狀,以期明瞭近年來EU在金融市場法領域對於投資人保護之發展。

全 文 內 容
論著名稱 :
遠距醫療與醫師親自診察檢驗義務
編著譯者 :
陳鋕雄
摘  要 :

  醫師法第十一條的醫師親自診察義務,過去解釋是醫師必須在病患現場才能進行診斷。此立場是考量舊時代通訊技術限制,為保護病患安全而設,有時空條件的合理性。但過嚴的解釋,卻使遠距醫療在我國難以推行,阻礙新科技擴散。

  為推廣遠距醫療作為輔助手段,本文作了新詮釋,認為「親自」重在自為判斷,不使他人代理。只要使他人代為蒐集病患生理資料的行為具有合理性,則不致違反親自診察義務。在病患端無醫師的情形,只有符合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情況,方可以通訊方式進行診察。

  對於遠距醫療可能的弊害,本文以美國司法解釋、各州立法及醫界制定的臨床準則為例,說明這些弊害有可能以其他手段防止,毋需因而立法禁止遠距醫療。

全 文 內 容
論著名稱 :
美國商標法對營業包裝與非傳統商標之保護-兼論我國對立體商標的保護
編著譯者 :
王敏銓、黃皓陽
摘  要 :

  本文討論美國法對營業包裝與立體商標的保護。在美國商標法中,營業包裝已經從被認為非傳統的商標,演進到確定受到商標法的保護;美國法院在判決中歸納出保護營業包裝的二要件─識別性與非功能性,聯邦最高法院並在三個判決中對此二要件予以澄清。本文從聯邦最高法院的三個關於營業包裝的判決出發,討論營業的保護要件、以及其延伸適用於立體商標的情況。我國於民國九十二年新修正商標法,增加立體商標,其內容與美國的營業包裝雷同。本文最後並討論在此部分商標法與公平法之競合問題。

全 文 內 容
論著名稱 :
從實務觀點談商業判斷法則之引進
編著譯者 :
李維心
摘  要 :

  商業判斷法則係美國法院實務發展出的原則,是以董事無自我利益、盡到注意義務、本於善意、無濫用裁量權、無詐欺等不合法越權行為及無浪費情事下所為商業決定,嗣後雖造成公司損失,仍推定董事免責,因而要推翻此一推定免責效果,原告提出之證據證明程度要達於證據優勢程度,如證據足以推翻免責之推定,則舉證責任轉換由董事提出其商業行為決定具有合理性。此一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原則,可讓董事勇於任事,以避免其懼怕擔負責任而畏難不前。

  美國商業判斷法則是以董事要負受託人義務為前提,所謂受託人義務是以董事有無盡到注意與忠實義務為內容,甚而包括董事之行為本於善意。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其規範內容與美國商業判斷法則接近。學者有主張應予引進該法則,使董事不因法院事後之明而判定負責。但商業判斷法則所採取推翻免責證明程度須達於證據優勢,與我國民事訴訟法採取自由心證原則,並不相同,法院視具體案情,而決定證據證明程度。因此,未引進美國商業判斷法則,於現行實務不受影響,亦不至對董事經營行為產生牽制作用。又因我國實務對於董事注意義務仍採民商合一制度,以民、刑法過失概念認定董事是否盡到注意義務,而實務對董事忠實義務內涵亦待建立,引進美國商業判斷法則仍有商榷之處。

全 文 內 容
 
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00號
E-mail:law.review@cycu.edu.tw cycu.lawreview@gmail.com Tel:(03)2655501~5 Fax:(03)2655599
※※ 著作權所有 未經正式書面授權 禁止重製轉載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