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特殊目的信託架構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相關問題
邱天一
聽覺與視覺障礙者合理使用著作之檢討
章忠信
灰色的靈魂-被害•法律•救贖
林聰賢
從網路音樂的重製權侵害談網路音樂的規範
張凱娜

效率、併購與公司治理-以敵意併購法規範為核心

朱德芳
論著名稱 :
特殊目的信託架構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相關問題
編著譯者 :
邱天一
摘  要 :

在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特殊目的信託架構下,受託機構依證券化計畫發行受益證券,受益證券並得按證券化計畫及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區分為不同種類、期間或受償順位,例如證券化實務之「優先、次順位架構」(Senior/Subordination Class)。關於受益人權利之行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受益人依其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享有相對應比例之表決權。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所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損害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其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承認」。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初始,信用評等機構對於上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認為將不利於我國金融資產化之發展。其後我國主管機關參考其意見,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以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載明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所得享有之權利為限,不包含未約定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其他權利或利益」。上述施行細則規定及信用評等機構意見,涉及不同種類、順位受益證券持有人在受益人會議表決權行使時,就各自所享有的利益,應如何透過法令規範或契約,作出妥適且明確的設計,以降低資產證券化之法令不明確或有疑義之法律風險。
本文擬從特殊目的信託架構下之受益權、不同種類、順位受益證券之設計、本條例受益人會議規範內容以及公司法特別股股東保護之比較觀察,分析上開施行細則規定以及信用評等機構意見後,檢討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妥適性並提出修法建議作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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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聽覺與視覺障礙者合理使用著作之檢討
編著譯者 :
章忠信
摘  要 :
現行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定有關於為聽覺與視覺障礙者之利用之合理使用規定,惟其使用方式僅及於有體物之環境,已不符合數位網路資訊時代之需求。此外,此一合理使用未對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任何費用,考量國內近15萬聽覺與視覺障礙者之人數,其廣泛的合理使用結果,對著作財產權人不盡公平。本文從國際間關於聽覺與視覺障礙者合理使用著作之比較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立法演進、適用情形、缺失之所在,進行檢視,進而提出相關解決之思考方向與建議,其立論主要在放寬合理使用範圍,輔以法定授權之付費機制,期盼在提昇聽覺與視覺障礙者接觸資訊之機會與保障著作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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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灰色的靈魂-被害•法律•救贖
編著譯者 :
林聰賢
摘  要 :
對『被害』此一概念之理解,往往侷限於既存之法律制度或論述內,而忽略其所隱含之深層意義。因被害/加害之區分係法律認識及觀察世界時所不可或缺,然而此種區分卻可能掩蓋並扭曲先於法律所存在之自我與他者之原初關係。針對此問題,本文以法國小說『灰色的靈魂』為論述之起點,透過對小說之閱讀(於本文中)及相關法律理論之討論(於註釋中),嘗試論證於在世存有之境遇下,自我與他者間之痛苦的相互理解並不可能,且二者間相互對待之方式(對待與暴力)無非在於刺激個別自我之改變與轉化,進而達致自我救贖之可能性。然而法律概念之出現卻強將自我與他者之關係加以規制,並希冀藉由法律制度求取自我與他者之交融與理解。經由分析此種法律及自我/他者之原初關係的矛盾,本文進而析究是否相關之法律論述或制度(回復性司法、被害者學)僅是一種法律暴力之展現,而我與他者之救贖之道終將永遠存在於想像之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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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從網路音樂的重製權侵害談網路音樂的規範
編著譯者 :
張凱娜
摘  要 :
隨著電腦技術和網際網路蓬勃發展,提供給人類豐富的資訊與便捷,若干作品透過網路上的流傳亦極為簡易、迅速、普遍及廉價。以網路(數位)音樂來說,其與傳統音樂在製作、利用、散布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過去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規規範有關音樂創作人、著作權能、音樂的利用、權利的限制及傳播等,在現今網路音樂世界中是否仍能完全適用且清楚可理解,不無疑問。尤其是在重製權方面的認定與適用是否合理可行?本研究從網路音樂的製作、特性談起,介紹其相關權能與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接著討論現行著作權中有關重製權的規範在網路音樂中的適用與相關問題。最後再舉美、日、韓三國近年發生的網路音樂相關案例,試圖歸納出未來對網路音樂的規範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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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效率、併購與公司治理-以敵意併購法規範為核心
編著譯者 :
朱德芳
摘  要 :
我國過去由於企業文化以及法規範之限制,關於敵意併購的相關案例以及研究較少,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日趨國際化、相關法規範提供更為便捷的敵意併購工具,以及我國上市櫃公司股權結構趨向少數控制,吾人應可合理推論未來敵意併購恐將成一趨勢。因之,本文擬在國內已有的研究基礎上,繼續此一主題之深入探討。
本文第貳部分首先論述敵意併購法制之目的應在促進公司價值增加之交易的進行,同時防止公司價值減損之交易的發生,與公司法的根本目的—公司價值之極大化並無不同。並舉例說明無論係善意或敵意併購,只要涉及公司控制權移轉交易,即會對公司價值之增減產生影響。本部分同時指出,控制權移轉交易是否為價值增加交易之關鍵點,在於非控制股東是否取得不少併購前其股份之真實價值。第參部分則進一步分析,敵意併購下的當事人利害衝突之態樣與各該行為之動機,以作為法規範設計之依據。第肆部份則先說明美國聯邦法對於敵意併購係採中立原則,而州法以及法院判決對於相關問題之處理,卻與美國學術界之主流意見有相當差異,究其原因除係因各州所面臨州法之競爭外,亦係源於對於「公司價值隱藏理論」與「公司價值可知理論」之爭論。最後,本文提出我國敵意併購相關法規之修法建議。本文認為,根據我國上市櫃公司趨向少數控制,以及散戶持股比例偏高之股權結構特性,除可思考參照英國法制,由目標公司股東會決定是否採行防禦措施外,同時應從強化個別股東權、強化股東會權限,與修改不合理加重併購者成本之相關規定三方面著手,以完善我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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