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仲裁判斷在何情形下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我國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之內涵為何?關於仲裁判斷是否背於公序良俗,應如何司法審查?仲裁法現行條文應如何解釋、適用?現行條文有無增修之必要?本文嘗試就我國法院對於我國仲裁判斷與外國仲裁判斷進行公序良俗之司法審查,分別論述,並提出若干分析及建議供參。
我國法院對於我國仲裁判斷進行公序良俗審查之依據為仲裁法第 38 條第 3 款規定,對於外國仲裁判斷審查之依據,則為仲裁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兩者均應限縮及嚴格解釋,且原則上均不要求仲裁庭正確認事用法。又仲裁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與紐約公約第 5 條第 2 項第(b)款之「公共政策」有所關聯,因此,國際間關於紐約公約所稱「公共政策」之解釋與實例,足供我國司法實務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