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要保人之資訊權保障與保險契約特別解釋原則之關係
李志峰
鄭瑞健
蔣念祖
葉力旗
藍家保
刑事與行政制裁區別理論的再檢討-以酒後駕車的制裁為中心
涂予尹
公司治理新途徑-論公開發行公司視訊股東會議法制
鄭婷嫻
COVID-19 疫情下資訊自決權之研究-以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作為比較法對象
劉青峰
論著名稱 :
要保人之資訊權保障與保險契約特別解釋原則之關係
編著譯者 :
李志峰
鄭瑞健
蔣念祖
葉力旗
藍家保
摘  要 :
  契約自由為民事法之核心原理原則之一;然當代工商社會大量使用定型化契約,且草擬契約之一方多將有利於己的條款加入其中,故形成不平等地位。尤其對於保險契約此等於交易時並無提供實體產品或即時服務的無形金融商品,影響甚鉅;因此,保險契約發展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疑義原則」與「合理期待原則」。其中合理期待原則雖未明文於現行法,然最高法院於 2011 年首次明文採納後,便被各級法院廣泛援引,儼為我國解釋保險契約之重要法律原則之一。然合理期待原則終究為探求當事人合意的例外法則;故若保險人能踐行對要保人資訊權的保障,便能據此認定為當事人間之真意,此時合理期待原則便應有所退讓。故合理期待原則實為促成保險人踐行要保人資訊保障權的重要手段,如此方能對要保人資訊權保障不周的案例,發揮其保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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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刑事與行政制裁區別理論的再檢討-以酒後駕車的制裁為中心
編著譯者 :
涂予尹
摘  要 :
  有關行政與刑事制裁之間的關連性,國內行政法學界向來採取「量的區別說」,認為兩種制裁的本質上並無區別。刑法學界則是以法律單數的觀點,強調不能重複處罰。不過,前述學理未能充分說明,何以在對同一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後,仍能對其課以具有制裁效果的行政處分;也未能完整解答,在確定行為的不法屬性前,應以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的程序追究嫌疑人的責任。
為此,本文以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該當行政與刑事不法構成要件的酒後駕車行為為對象,探討行政與刑事制裁之間的關連性。本文認為,行政與刑事制裁之間的關連性,應分別從「實體法」與「程序法」出發進行考察:在實體法層次,應以「重複處罰之禁止」為核心,注意「比例原則」的適用;在程序法層次,則應在尊重追究類如酒駕等橫跨行政與刑事不法行為具有特殊需求的前提下,強調「正當法律程序」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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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公司治理新途徑-論公開發行公司視訊股東會議法制
編著譯者 :
鄭婷嫻
摘  要 :
  股東會的功能在公司治理中向來扮演重要角色,股東出席股東會與行使投票權,可實踐股東行動主義與股東民主,更可提供公司一監督與平衡機制,有助於深化公司治理。近期為因應 COVID-19 危機,我國修正公司法第 172 條之 2 及相關視訊會議子法,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得召開視訊股東會,本文總整視訊會議相關法制、實務執行現況及檢視能否保障視訊股東權實踐。以比較法觀點,探討美國視訊股東會法制態樣。借鏡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導入區塊鏈技術,提出善用科技與視訊會議提升公司治理、強化公司與股東間溝通機制,期能透過視訊股東會為公司治理開展虛實協作的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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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COVID-19 疫情下資訊自決權之研究-以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作為比較法對象
編著譯者 :
劉青峰
摘  要 :
  新冠肺炎迅速蔓延至世界各國後,我國為避免疫情大規模擴散,以憲法第 22 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共同搭建防疫法制之規範框架,藉此利用數位方式進行監控或蒐集個資,以達到保護人民健康之目的。然而,採取數位科技發動防疫措施卻可能與個人「資訊自決權」有所衝突,進而導致人格權遭受侵害,如電子圍籬、隔離檢疫者之個資蒐集,簡訊實聯制或將健保卡另作他用等,學說實務多有爭論。因此,本文首先說明我國法上防疫措施之規定與基此所生之實務見解;其次,以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作為比較法之觀察對象,分析歐洲人權法院如何解釋本條之要件,從而達到保護資訊自決權之目的,同時並操作本條正當化事由之審查公式,逐一檢驗我國防疫措施是否妥適;最後,總結全文並提出本文觀點,供立法者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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