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我國證券交易法再次發行之理論基礎與規範缺失
莊永丞
論海上保險被保險人資訊提供義務
羅俊瑋
電子書線上交易契約法律問題探討
林麗真
論背信罪之本質及定位
張天一
行政訴訟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構成要件及其運用的分析與檢討-從與民事訴訟法比較出發
辛年豐
論著名稱 :
我國證券交易法再次發行之理論基礎與規範缺失
編著譯者 :
莊永丞
摘  要 :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可藉由美國初級市場規範法理,利用「承銷商」與「再次發行」等概念之操作,可充分說明該規定完全符合美國Rule 144之規範精神與目的,並非只是內部人股權移轉管理之規定而已,更與內線交易之防止無關。惟參酌比較美國相關法制後,不難發現我國證券交易法再次發行之規範,仍有若干缺失及矛盾,亟待修法彌補。首先,現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核准」實屬舊法概念,應予修正。其次,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所適用之證券,既然為已完成公開發行之證券,我國卻錯誤移植美國限制性證券(私募證券)之閉鎖期間(六個月),誠屬不當,應予刪除。同理,我國亦無必要依Rule 144之規範,限制內部人轉讓之數量。最後則建議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參酌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美國第4(11/2) 條豁免之法理修改,並刪除該款有關再次發行安全港-轉讓限制內容規定,與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共同架構私募證券次級市場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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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論海上保險被保險人資訊提供義務
編著譯者 :
羅俊瑋
摘  要 :
  海上保險對我國國際貿易進行順利與否有相當重要性,因此海上保險法制應加以健全。我國實務之海上保險運作均採用英制保險單,其以英國法律暨實務為準據法,因此有必要對於英國海上保險法加以研究。英國海上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主動告知說明保險標的之一切資訊,其與我國保險法之詢問說明制度不同。我國海商法之海上保險章對被保險人之資訊提供義務並未規定,按海商法可適用保險法規定。然有認為兩者性質不同,適用與否,學說均有爭論。本文係以英國海上保險法為主軸就相關議題加以討論,並佐以各國相關法制制度之討論,期可作為實務運作與法院審判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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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電子書線上交易契約法律問題探討
編著譯者 :
林麗真
摘  要 :
  電子書為新興的交易客體,電子書線上交易也將成為未來知識傳遞之重要交易形態。本文從電子書之特徵和性質出發,對電子書之線上交易型態加以類型化,進而對電子書線上交易所可能涉及之法律關係加以剖析,特別是電子書提供者和讀者間之關係。此外,本文更進一步對於電子書線上交易契約之性質加以探討,分別就有償和無償契約和民法有名契約在特徵上是否有相近之處,加以比較分析,同時也注意到此種交易契約中,尚包含有著作權之授權關係或同意使用關係。最後本文對於電子書線上交易可能會產生之問題,包括契約成立、給付義務和債務不履行、電子書可能的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瑕疵擔保責任,以及對於買受人使用約款上之限制,參酌國內外之學說見解,逐一加以分析研究,使讀者對於電子書線上交易可能產生之紛爭與處理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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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論背信罪之本質及定位
編著譯者 :
張天一
摘  要 :
  由財產犯罪的發展歷程觀之,背信罪是一個較晚期才出現的犯罪類型,一直到十九世紀末期時,才自其他的財產犯罪中脫離而出,成為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型。而當初立法者將背信罪個別立法的重要考量之一,在於欲以背信罪填補其他財產犯罪的規範不足之處,因此,學說上對於背信罪之規範本質以及其在財產犯罪上之定位,存在著多種不同之看法,尤其在背信罪與侵占罪應如何區分的問題上,更是爭論的焦點所在。
  為能釐清背信罪本質及定位之問題,本文先就背信罪在德國法及日本法上的發展過程予以介紹,以明瞭其立法沿革。其次,藉由對學說見解的整理及分析,以確認背信罪之規範本質,而能掌握背信罪所欲掌握之侵害行為態樣。再者,則就背信罪與侵占罪間的關連性加以探討,為背信罪找到適當之定位,
  本文認為,以「濫用權限說」詮釋背信罪之本質,係為較可採之看法,因背信罪在其規範目的上是具有獨立性,而與其他財產犯罪共同形成一個保護個人財產利益之整體規範。而背信罪所要處罰的侵害行為,應是行為人因具有處理他人財產之權限,而於一定範圍內得對他人之財產予以支配,若行為人對此等權限予以濫用,進而導致他人之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即屬背信罪之規範範圍。至於行為人在權限範圍外對他人財產所為的越權行為,並非是背信罪所要掌握之行為態樣,應藉由侵占罪予以規範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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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行政訴訟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構成要件及其運用的分析與檢討-從與民事訴訟法比較出發
編著譯者 :
辛年豐
摘  要 :
  在行政訴訟中,提起訴訟的目的在於希望藉由法院的控制保障自己的權利,然由於訴訟的進行曠日費時,可能於訴訟進行完畢時,原告的權利業已遭受到侵害,故立法者在制度設計上設有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定暫時狀態處分也是本於這樣的思考所設計的法制度,不論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都有這樣的制度設計。然而,我國行政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思考乃參考民事訴訟而來,在具體運作上也不免受到民事訴訟實務的影響,但在操作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本質上的不同才能最為適當的適用法律。對此,本文將從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比較出發,探討行政訴訟中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要件,及如何運用於具體案件中的問題,以期對我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解釋與運作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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