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不動產登記客體與效力的檢討
謝哲勝
生物資料庫治理架構之比較研究
林瑞珠、廖嘉成
商業性言論憲法解釋十年回顧與評析
陳仲嶙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民法物權編修正後相關條文的解釋適用
黃健彰
美國反避稅之資訊揭露機制之探討
吳德華
論著名稱 :
不動產登記客體與效力的檢討
編著譯者 :
謝哲勝
摘  要 :
  不動產登記通常是指將不動產的財產權登記在有關機關的簿冊,功能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權利推定,不動產登記在立法例上可概括分為契據登記制和權利登記制,登記機關則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我國不動產登記原採權利登記制,但近年來有些登記已兼採契據登記制,登記機關則隸屬行政機關。
  不動產登記的登記客體,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及權利內容,從權利登記制來看,因為登記的是權利,當然要登記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權利名稱或種類;然而,契據登記制,並非登記權利名稱或種類本身,而是登記證明權利存在或變動事實的契據。我國不動產登記的登記機關在行政機關,從事實質審查有其限制,因而兼採契據登記制,契據登記制下的權利名稱和內容,就呈現多樣化,必須解釋契據本旨,才能確定權利名稱和內容。
  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可分為設權效力和對抗效力兩種,登記作為對抗效力,是將已發生效力的權利變動事實加以登記,符合不動產登記用來保護交易安全的的功能,設權登記則完全忽視當事人間對權利變動的真意,違反當事人自主的原則。因此,民法物權編修正,也增加了許多登記對抗的條款。
  所謂登記的公信力,是指即使登記的內容與真實權利不符,對於信賴此登記的第三人,也應受到保護,是符合善意受讓的結果,目的在保護交易安全,但也並非要在保護交易安全的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的權利。登記機關如強調實質審查的權力,對於登記人員的行為造成權利人受損,則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登記機關是針對契據的形式審查,並未針對權利有無及其內容作判斷,則權利人及利害關係人必須查閱登記的契據,並判斷契據的效力,才能明瞭相關權利義務,對於權利人及利害關係人自己判斷錯誤或不周延造成權利受損,登記機關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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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生物資料庫治理架構之比較研究
編著譯者 :
林瑞珠、廖嘉成
摘  要 :
  在邁入後基因體醫學研究之時代,透過建立大規模之族群生物資料庫以進行更詳盡之前瞻性研究已然成為各國生醫發展之重要戰略指標,近來亦有越來越多之國家投入建立國家型生物資料庫之行列。台灣政府目前亦緊鑼密鼓籌備所謂台灣生物資料庫之計畫。然而導因於整體治理架構之欠缺,致使治理規範呈現真空狀態,並進而使社會對於此計畫之運行缺乏信賴基礎。本文擬從跨國比較之觀點言就各國就生物資料庫之建置採行之治理類型,嘗試自中釐清完善治理架構之關鍵因素,並藉由比較分析各國治理模式後就我國發展現況予以評價,期能供作未來相關規範制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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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商業性言論憲法解釋十年回顧與評析
編著譯者 :
陳仲嶙
摘  要 :
  在審查標準不明的一九九六年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之後,我國近十年有關商業性言論之釋憲實務發展(包括釋字第五七七、六二三、六三四號解釋)邁入了另一階段。主要之發展包括在審查標準上的定調、將特定類型之商業性言論排除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外,以及擴張商業性言論之範疇等。
  在參酌對照美國釋憲實務見解後本文主張,第一,釋字第六三四號解釋在為商業性言論劃界之路徑上的改變,產生失控性的涵蓋過廣,並非妥適。第二,在審查標準之選擇上,本文傾向採用Central Hudson的混合型標準。第三,若系爭規範之管制目的係在促進真實無誤導之資訊的流通,則可以進一步將手段方面之要求降低。但第四,在欠缺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涉及違法交易一事應不足以作為降低審查標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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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民法物權編修正後相關條文的解釋適用
編著譯者 :
黃健彰
摘  要 :
  保險金不等於「非基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努力而自然轉換的財產」,故不宜將保險金認為是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物。在法定特定優先權的情形,如受讓人「善意而無重大過失」不知優先權存在,則優先權人不得主張追及效力,於此情形,宜容許將其一般市價範圍內的出賣所得認為是代位物。至於「租金」與「設定物權的對價」,應屬「法定孳息」是否屬於擔保標的物範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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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美國反避稅之資訊揭露機制之探討
編著譯者 :
吳德華
摘  要 :
  隨著國際社會紛紛譴責富人與跨國企業利用海外租稅天堂逃避租稅責任,美國更是先行立法及修改過時的規定以「圍剿」相關的參與者。我國鄰近國家,例如中國大陸、南韓、日本、新加坡等國皆已制定實施反避稅法以打擊避稅活動。我國在此目標上亦不落人後,二○○九年,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在「避稅法制之兩岸比較:連震東法政講座暨第十屆兩岸稅法研討會」上表示台灣也會將反避稅措施逐步法制化,並列為稅改中長期目標。
  美國開國元勳班傑明法蘭克林 Benjamin Franklin 說過一句名言:「但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什麼事情是絕對的,除了死亡和租稅」。死亡是無法逃避,但租稅則不然。是以古今中外自有課稅制度以來,逃稅及避稅活動即已存在。美國納稅義務人逃稅及避稅的手法千變萬化,手法細膩,令人嘆為觀止,使美國政府查不勝查。為此,美國政府一改以往慣例──依賴以抽查為主之方法,改用「強制性資訊揭露機制」,規定相關參與者自動申報揭露交易資料給政府權責單位,藉以提高透明度,一方面使政府權責單位得以及時警覺可疑交易並採取行動,另一方面可對納稅義務人產生嚇阻作用。自資訊揭露機制實施以來,美國政府扭轉長期以來稽納雙方資訊不對稱之處境,對於打擊納稅義務人逃稅及避稅之活動成效不菲。本文將探討美國政府的兩大反逃稅及避稅武器。第一部分將探討「外國銀行及金融帳戶表格揭露機制」,第二部分為「租稅掩蔽區揭露機制」,期能拋磚引玉,並對我國在反逃稅及避稅討論、發展及立法上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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