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契約自由為民事法之核心原理原則之一;然當代工商社會大量使用定型化契約,且草擬契約之一方多將有利於己的條款加入其中,故形成不平等地位。尤其對於保險契約此等於交易時並無提供實體產品或即時服務的無形金融商品,影響甚鉅;因此,保險契約發展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疑義原則」與「合理期待原則」。其中合理期待原則雖未明文於現行法,然最高法院於 2011 年首次明文採納後,便被各級法院廣泛援引,儼為我國解釋保險契約之重要法律原則之一。然合理期待原則終究為探求當事人合意的例外法則;故若保險人能踐行對要保人資訊權的保障,便能據此認定為當事人間之真意,此時合理期待原則便應有所退讓。故合理期待原則實為促成保險人踐行要保人資訊保障權的重要手段,如此方能對要保人資訊權保障不周的案例,發揮其保護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