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刑事上不自證己罪原則在行政調查的適用-以行政執行拘提、管收程序為中心
許育典、郭兆軒
國家賠償法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以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對等互惠原則為中心
張志偉
ESG 投資與信託受託義務
周振鋒
證券團體訴訟對公司治理影響之實證研究-兼論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改革方向
鄭士卿、黃佑婷、陳俊元
論著名稱 :
刑事上不自證己罪原則在行政調查的適用-以行政執行拘提、管收程序為中心
編著譯者 :
許育典、吳俊青
摘  要 :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程序的共通基礎原則,為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在行政程序中,有諸多行政法規課予當事人協力義務作為行政調查的手段,卻不見不自證己罪原則的規定,因此以行政為目的之行政調查是否有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適用,作為當事人協力義務的界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屬於重大公益,行政執行機關於行政調查程序中,依行政執行法課予義務人協力義務,並得以拘提、管收的拘束人身自由手段,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義務人在行政執行拘提、管收的行政調查程序中,是否有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適用而享有緘默權?本文整理學說、司法判決、行政執行實務及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的見解,比較日本及德國法制,探討上開爭議問題,並提出本文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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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國家賠償法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以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對等互惠原則為中心
編著譯者 :
張志偉
摘  要 :
  兩岸間因人民往來所衍生法律問題,在夾雜不同的國家認同與國族好惡之下,難以輕易地理性被判斷。就大陸地區人民之國家賠償而言,因國家公權力不法侵害所致損害,就受害主體而言,實無依其受害人國籍或戶籍而有任何差別待遇之正當性。大陸地區人民之國籍身分,斷無可能在未修正憲法及國籍法之前提下即做變更,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自然是針對其入境、居留等地位變動所為規範。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受有公權力侵害或因公物而生國家賠償事件時,亦應正面審查是否構成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或第 3 條之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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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ESG 投資與信託受託義務
編著譯者 :
周振鋒
摘  要 :
  「環境、社會與治理」(ESG)已為投資界的主流概念。投資人運用ESG 指標選擇標的可達成其財務目標,並能對第三人帶來附加利益。但由於 ESG 投資涉及第三人利益或其他道德理由,與信託忠實義務要求受託人管理信託僅能考慮受益人利益或有違背。因此在信託關係下,受託人投資時是否能把 ESG 指標納入?似有疑義。近年來,我國上至政府部門下至企業、投資人、消費者等皆大力鼓吹 ESG,信託受託人是否能為 ESG 投資?似無人會加以質疑。即使如此,規範上是否能當然允許此種投資策略仍有探討空間,尤其是,受託人明顯出於環境或道德因素之投資決定。本文擬以比較法為方法,先介紹與梳理 ESG 投資在美國法下之爭議與討論,並探討我國法的解釋與適用,再於文末就未來法制改革提供一個可能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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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證券團體訴訟對公司治理影響之實證研究-兼論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改革方向
編著譯者 :
鄭士卿、黃佑婷、陳俊元
摘  要 :
  本文之目的,乃藉由對我國證券團體訴訟進行實證研究,探討公司治理之優劣,是否導致證券團體訴訟之發生,以及證券團體訴訟發生後,對於公司治理是否產生影響,以作為檢視投保中心獨占性與成效之實證基礎。在研究架構上,本文首先分析相關理論與文獻,建立 OLS 模型與羅吉斯迴歸模型,且同時利用傾向性評分匹配方法(PSM) 與差異中的差異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 DID)等方法進行分析。結果發現,團體訴訟的提起對於公司治理而言,並不具完全的嚇阻、激勵或促進公司治理效果,而僅對於家族企業較為顯著。此亦呼應我國文獻認為投保中心無法有效發揮嚇阻不法效果之觀察。未來法制上可考慮採納私人吹哨制度,甚至採取美國法中私人檢察官之機制,使其能輔助目前高度依賴刑事訴訟程序的投保中心制度,以發揮更高的嚇阻不法與促進公司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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