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全民健保體制下醫療疏失責任之歸屬
蔡維音
論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江嘉琪
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之改革—淺談行政程序迅速原則
傅玲靜
黑色禮拜五—對自我、他者及法律之觀察
林聰賢
第二屆法學新秀論文獎得獎論文(第二名)— 人體基因改造與個人自主權展現之研究
羅欣寧
論著名稱 :
全民健保體制下醫療疏失責任之歸屬
編著譯者 :
蔡維音
摘  要 :
我國全民健保實施以來,絕大多數國民之醫療照顧均涵括在此體系之中。然而從法律面的觀點卻一直有許多重要的核心關係未被釐清,導致影響人民權利救濟之效率與法律適用之安定性。本文乃著眼於醫療疏失發生時責任之歸屬此問題點,嘗試從保險對象的觀點出發,檢視其所能主張之保險權利,並就相關的權利基礎提出個人的界定,其中涉及全民健保多角關係的基礎定位、保險給付請求權之內涵、債務不履行之效果、醫療關係公私雙軌並行理論的提出,雖然多屬個人之理論建構,也有國內社會保險法的討論上初見之觀點,但仍希望藉由論點的提出與討論,能對這些國內法上重要的問題有所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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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論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編著譯者 :
江嘉琪
摘  要 :
關於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我國以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條為直接之規範基礎。學界對此問題著墨不多;而實務上雖已出現相關之裁判(例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簡字第七八五八號裁定),且在九十一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問題座談會中,亦曾針對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之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等問題進行討論,但是行政契約當事人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相關之法律問題仍然存在許多疑義,有待進一步釐清。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不同處之一,在於行政契約本身並非執行名義,不似行政處分,原則上行政機關可自為執行;但在行政契約當事人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情形,又使契約可以成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此種「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其法律性質為何,在行政契約強制執行之體系中處於何種地位,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可以自為執行的原則在此處是否有某程度適用的餘地,此外,此制度與公證書約定願逕受強制執行之異同,制度設計時應考量之因素,尤其對自願接受執行之私人之權利保護等,是本文擬先介紹討論的問題。

其次,本文將探討自願接受執行約定之適用範圍、要件與程序問題。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條關於自願接受執行之規定是否適用於所有類型的行政契約、得約定受執行之範圍為何,自願接受執行的規定應該符合哪些形式與實質合法要件、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分別為何等等議題,本文除就現行法的解釋與適用加以評析之外,亦擬視受執行的義務內容為金錢給付義務,或是作為、不作為義務,接受執行的義務人是私人或行政機關等等,做進一步的類型化分析。

此外,對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自願接受執行之債務人之權利救濟,其事由與救濟手段本文亦將作簡要之介紹。
本文固然以現行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與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之評析與實務操作遭遇之問題為討論重心,但有鑑於我國行政程序法施行未久,加以立法時取法德國法制之處甚多,故德國學說與實務相關見解亦將在本文引介之列,期待能就此一議題提供我國學說與實務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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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之改革—淺談行政程序迅速原則
編著譯者 :
傅玲靜
摘  要 :
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自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來,於一九九六年始第一次為內容上之實質修正 。此次修法,可追溯至一九九○年兩德統一所帶來之改革契機。為加強統一後德東地區基礎交通建設之現代化,立法者由加速德東地區交通道路之計劃程序開始,擴展至加速全國交通道路計劃程序,而後更於聯邦行政程序法中普遍地規範程序迅速進行之原則。
一九九六年聯邦行政程序法之修正重點 ,除修正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三條至七十五條之規定外 ,更明定行政程序迅速原則(第十條),並增列專章規範對於經濟發展具重要貢獻之許可程序之加速進行(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一條)。同時,亦以加速並簡化程序進行為重點,修正聯邦環境侵害防治法 、水資源法 及行政法院法 。此四法之修正,於立法過程中,合稱為「加速包裹(Beschleunigungspaket)」。一九九六年之一連串修法,可謂德國自兩德統一後,為提升經濟競爭力及行政效率所做改革之總結。嗣後,德國更於一九九六年修法之基礎上,繼續致力於提升行政效率及加強行政現代化之立法與修法,故一九九六年之修法,亦可視為日後各項立法改革之先驅。
本文之內容,僅就九○年代德國之立法改革及其緣由作一簡介,並討論行政程序迅速原則於憲法及歐洲共同體法中之法理基礎。此外則以討論行政程序迅速原則之適用範圍為主,特別針對增訂之第七十一條規定之許可程序之意義為進一步討論。至於行政程序迅速原則之落實,尤其是針對大型投資計畫進行之許可程序,須視案件之複雜性及公私益受影響之程度,經由適用聯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特別是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與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透過行政機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甚或其他第三人之共同協力,始得以實現。對於此一問題,礙於篇幅之故,於本文中實難以詳盡論述。關於行政程序迅速原則之實現,筆者日後將另以專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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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黑色禮拜五—對自我、他者及法律之觀察
編著譯者 :
林聰賢
摘  要 :
壹、禮拜五與地獄
貳、以現象學之觀察為起點
參、在世存有之無從迴避
肆、謎一般之法律
伍、由知識向倫理之轉折
陸、邂逅禮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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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第二屆法學新秀論文獎得獎論文(第二名)— 人體基因改造與個人自主權展現之研究
編著譯者 :
羅欣寧
摘  要 :
生物體的基因改造(genetic modification)為現今生物科技研究發展的重點,技術上係利用基因轉殖(gene transfer),將某特定基因插入染色體的特定位置。就人類的基因改造而言,一般在醫學上可區分為基因治療(gene therapy)與基因增益(genetic enhancement)兩種,其中基因治療係將基因以注射方式送入病人體內的血液循環系統,用以治療或減輕某種遺傳性疾病或類似的疾病 ;基因增益則是以上述方法改變非關疾病的表現型特徵,例如增加身高 。人體得以進行基因改造之標的,包括對體細胞及對生殖細胞之基因改造。就目前基因改造的發展現況看來,國內外有關人類基因治療的研究尚處於人體試驗階段,例如有關癌症及心血管疾病之基因治療 ,然而國外進行的基因治療人體試驗已有失敗的案例出現,例如一九九九年九月Jesse Gelsinger因罹患肝病,在賓州大學接受基因治療,使免疫系統過度反應,造成器官衰竭而死亡 ,及法國對罹患X-linked severe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y disease(X-SCID,俗稱泡泡兒症候群(bubble baby syndrome)) 的十一名男嬰進行基因治療,有九人離開醫院過正常生活,其中有一名病童在二○○二年九月罹患血癌(leukemia),二○○三年一月十四日又有一名兒童疑似罹患血癌 。至於基因增益則尚未見人體試驗的報導。
關於基因改造的討論,論者對於基因治療與基因增益的態度並不相同。有些學者認為,基因治療的目的是為了治療疾病,是道德上合法的醫學手段;而基因增益的目的是改變或改善人體功能,被認為在道德上有疑問或是被界定為邪惡的手段 。由上述說法可知,學者藉由判斷行為目的是否為治療疾病,來區分基因治療與基因增益。然而,「疾病」的定義,根據不同的觀點,而有不同的解釋 ,就算我們可以為治療及增益建立一套區分標準,也無法直觀地推論所有治療的行為都是道德上可允許的,所有的增益行為均為道德上所不允許的。申言之,如果我們可以容許以非基因增益的手段,例如注射預防針,以提高人類的免疫力,那麼為何不能接受以基因增益提高人類的免疫力?又,當遺傳檢測的結果,發現病人具有遺傳上的缺陷,為了防止這個缺陷藉由生殖遺傳給下一代,於是以遺傳介入的方式改造病人的生殖細胞,或許這個作法對其未來的子女有利,但是對改善病人的身體狀況並沒有實質的助益 ,甚至可能使病人承受相當高的風險,這樣的治療行為如何能為道德上所允許?由此可知,基因增益和基因治療在技術上是相通的,只是目的不同,就算區分了治療與增益,有些增益,仍是道德上可允許的,而有些治療行為在道德上是有爭議的,若執著以增益與治療的區分,作為在道德上是否可允許的判斷標準,似乎不切實際。因此,以下本文對於人體基因改造技術之討論,不再作基因治療與基因增益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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