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
盛子龍
風險變更之結果客觀歸責
李聖傑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中心
黃銘傑
美國年老國民健康保險 『健康維護組織』法制改革之研究 --尋繹對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制改革之啟示
雷文玫
歐洲聯盟勞工法律之研究
楊通軒
A Critique of U.S. Insider Trading Regulation Theory
莊永丞
論著名稱 :
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
編著譯者 :
盛子龍
摘  要 :
依我國新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必須是人民「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者」,始具有提起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究竟原告提起之撤銷之訴,應具備何種要件,才具有作為訴之合法性要件之訴訟權能,一直是行政訴訟法上亟待解決之難題。本文由行政訴訟之基本功能出發,進而探討行政法學上之公權利理論,以釐清撤銷訴訟保護客體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之規範意義。最後則係由訴訟法之角度,探討在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要件下原告應負之主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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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風險變更之結果客觀歸責
編著譯者 :
李聖傑
摘  要 :
客觀歸責學說在德國已經成為判斷結果犯的必要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但其歸責內涵卻至今未能在學界有一致的標準。尤其是介入假設因果歷程的風險變更的行為,在評價其結果客觀歸責時,更是眾說紛紜。本文試圖在介紹一些有代表性的學說見解後,從刑法所具備的特有性質及其目的作基礎思考,並兼顧刑法犯罪判斷體系之明確性,以加強理論的應用,來闡明風險變更的結果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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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中心
編著譯者 :
黃銘傑
摘  要 :
我國法界,過去於論述各個法律中之損害賠償制度時,通常未就該當法律於整個法體系規範中之定位,事先予以釐清,導致動輒以與損害賠償制度或原理不符等理由,否定相關損害賠償規定可能出現的彈性的、動態性的解釋內容,長此以往,或將導致我國損害賠償法制發展的停滯,事屬不當。若此不良影響僅止於學界,則或可以欠缺學術對話為由,一笑置之;然而,本文以為,司法實務判決經常在未深究公平法相關損害賠償規定的規範意涵與功能下,即基於傳統損害賠償法則之觀點,徹底地否定了該等規定之可塑性與伸展可能性,使得受害人雖確實受有損害,但卻求償無門。為泯滅法律規範與社會需求間脫節的鴻溝,吾人實有重新省思損害賠償制度功能之必要。本文以公平法上之損害賠償規定為例,從法律類型之分析出發,申述不同類型的法律所具有之不同規範原理,並主張因規範原理之不同,導致在各該法律中之損害賠償制度的設計,亦有其不同的功能取向與性質,而不能以一定型化的法則,制式地鑄模所有法律中的損害賠償制度,直接阻礙了該當制度發展的可能性,間接導致該當法律規範目的無法有效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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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美國年老國民健康保險 『健康維護組織』法制改革之研究 --尋繹對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制改革之啟示
編著譯者 :
雷文玫
摘  要 :
美國近年來年老國民健康保險(Medicare) 引進『健康維護組織(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HMO)』擔任中介單位,企圖撙節支出,卻嚴重影響了被保險人受領保險給付的權益。有鑑於此,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於一九九八年作成一個相關的重要判決,釐清健康維護組織被保險人就醫之權益,美國國會與相關主管機關也從善如流,通過相應的法律及行政命令,企圖匡正使用HMO所造成的反效果。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自一九九五年開辦以來,也出現財務緊縮的困境,為了有效控制醫療成本,中央健康保險局除了針對昂貴、高風險或容易遭濫用的高科技醫療要求事前審查以外,也陸續在牙醫、中醫、西醫基層診所實施總額預算制、推動醫院合理門診量、並且試辦論人計酬制與論質計酬制度。究竟台灣全民健康保險控制成本的諸多措施對於醫病關係將產生何種影響,有待時間以及更進一步的實證研究。但美國年老國民健康保險近年來有關健康維護組織的法制改革的經驗顯示,任何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以及相關法律的改革,均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醫師的行為誘因,倘若這些控制成本的改革有可能犧牲病患的權益,有鑑於病患在醫療過程中所處的弱勢,在法制改革時必須強化病患的程序保障,以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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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歐洲聯盟勞工法律之研究
編著譯者 :
楊通軒
摘  要 :
歐盟的勞工法,目前仍是處於一〝形成中的法律〞,其終局的型態仍未到來。除了歐體條約之規定外,歐洲法院對於歐盟勞工法之形成,亦扮演著重要的推手。實者,歐洲的統合初始僅係出於經濟的目的,歐體勞工法絕大部分係規範在社會政策中,而歐體條約中則僅有勞工遷徙自由、男女薪資平等原則之規定而已。及至1997年阿母斯特丹條約的公布,「社會歐洲」的雛形始告完成。在歐盟勞工法之形成中,屬於次級共同體法中之指令,毋寧居於中心的地位,因其對於會員國具有直接的效力也,例如1994年歐洲勞動諮議會指令即其顯例。惟指令原則上僅被承認有垂直的直接效力,而無水平的直接效力。至於歐洲法院,則是透過前置判決程序,經由個案的判決,逐步地具體化歐盟勞工法的原理原則。綜合觀之,由於歐盟勞工法對於各會員國勞工法之影響正與日俱增中,勞工法已不再是單純會員國之國內事務而已。歐盟與會員國雙方均必須努力於將勞工法整合(所謂雙重規範的調和),而歐盟境內之勞工則同時受到其所屬國家及歐盟勞工法的保障(所謂雙重規範之保障)。惟歐盟勞工法之終抵於成,仍係繫於以下兩項前提要件:一者,歐洲法院之判決必須加強其論理部分,以跳脫單一面向性及概念法學的泥淖;二者,歐盟法律及歐洲法院之判決,必須盡早脫離逐點式地解決勞工法令的問題的作法,以建構出其整體的架構。就後者而言,效法「歐洲契約法原理」或「聯合國買賣法」的立法模式,先制定出一部「歐洲民法典」,而後再制定一部「歐洲勞工法」,係一可思採取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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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A Critique of U.S. Insider Trading Regulation Theory
編著譯者 :
莊永丞
摘  要 :
本文主要在批判探討美國證券內線交易 (Insider Trading) 規範之法理論。藉由美國當代規範內線交易法理論之發展,了解內線交易違法性之源由及其規範之必要,而現今美國規範內線交易之法理論,不論是忠實義務理論 (Fiduciary Duty Theory) 抑或不正私取理論 (Misappropriation Theory) ,皆是以受任人忠實義務之違反為理論基礎;前者係以內部人違反對於公司之忠實義務,後者則以內部人違反對於內線消息來源保密之忠實義務,本文對於美國以忠實義務違反之有無,作為內線交易責任有無之依據,難表贊同。此外,對於法與經濟學派所採之財產權理論 ( The Property Rights in Information Theory ) ,本文亦提出不同的見解。 總之,為了確保一般投資人對於證券市場公正性之信賴,本文以為正本清源之道在於應給予內線消息持有理論 ( The Possession Theory ) 正面的評價,並應釐清部份學者與實務界對於該理論之誤解,如此,對於內線交易之規範,定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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