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醫療正義之研究
黃俊杰
吳秀玲
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兼探討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刑責
黃惠婷
探討德國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義務之例外
陳英淙
論廣義比例原則在解雇法上之適用
林更盛
公務人員保障程序中調解成立之法律性質及其合法性要件之研究
盛子龍
德國刑法第一六0條之受刑人參與責任制度相關問題探討
盧映潔
美國職業運動選手契約法律爭議之探討
林振煌
貸款銀行之責任風險—以美國法為論述依據
楊竹生
不實廣告保護法益之研究—廣告詐欺犯罪之省思
陳櫻琴
電子商務契約成立及其付款問題
楊芳賢
企業併購的法律成本與風險
謝易宏
論有限公司之退股與除名及其法政策上之建議
楊君仁
美國商業健康保險與基因歧視之研究
雷文玫
美國打擊強登記網域名稱之演進過程
吳翊如
論著名稱 :
醫療正義之研究
編著譯者 :
黃俊杰、吳秀玲
摘  要 :
醫療法、醫師法規範醫師之權利義務,其規定之妥適與否,涉及醫師與病人之間權益之拉鋸,宜如何取得 其平,以避免糾紛及衝突;對於民眾權益盡力保護之餘,並兼以保障醫師之工作權,誠屬今日首應重視之 課題。
醫師之工作,與醫療正義息息相關,亦唯有了解醫療正義之蘊涵,醫師才能以謹慎、關懷的心診治病人,解除病人對疾病之疑惑 和對死亡之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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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兼探討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刑責
編著譯者 :
黃惠婷
摘  要 :
幫助行為是任何一種可以令正犯之犯罪結果有可能、更擴大、更容易或更迅速實現的行為。為了避免將幫助犯的處罰擴及於不處罰的未遂幫助,幫助犯的幫助行為應與正犯的犯罪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幫助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要有產生共同作用、提高犯罪的成功率以及幫助效用持續到犯罪結果的發生,即可肯定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須不作為人負有排除結果發生的義務,故不作為幫助犯須幫助者具有防止義務之保證人地位時,才須負刑事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知悉客戶有違法行為或經由他人告知後,卻不中斷客戶的服務是一種不作為。因其在法律上不具有防止義務的保證人地位,故其消極不作為不應該負刑法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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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探討德國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義務之例外
編著譯者 :
陳英淙
摘  要 :
被視為陽光法案之一的行政程序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並將於九十年元月一日起開始施行,準備期間超過憲法(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而長達將近兩年,可見國人對該法之陌生,其中「陳述意見」係行政程序法中當事人相當重要的一項權利。本文旨在探討德國邦聯行政程序法中非要式程序的聽証例外規定(此處所謂的聽証等同於我國的陳述意見),就例外之準則及個別構成要件做學理上之研究,以提供國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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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論廣義比例原則在解雇法上之適用
編著譯者 :
林更盛
摘  要 :
廣義的比例原則在公法上的效力,向來即被加以承認,並且累積相當的研究成果。本文之目的即在於參酌其觀點,探討該原則運用到解雇法上之正當性、其所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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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公務人員保障程序中調解成立之法律性質及其合法性要件之研究
編著譯者 :
盛子龍
摘  要 :
考試院近來在草擬公務人員保障法草案時,擬引入調解制度之設計。
本文旨在分析公務人員權利救濟體系在功能上的不足,以證立引入調解制度的必要性。進而分析調解成立之法律性質及其合法性要件,以探求調解在內容上的形成自由,最後則嘗試提出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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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德國刑法第一六0條之受刑人參與責任制度相關問題探討
編著譯者 :
盧映潔
摘  要 :
根據德國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有關行刑目的的規定,自由刑之執行在於促使受刑人在未來得以引導一個不再有犯罪行為而能負擔起社會責任的生活。此行刑目的所要求的,即促進受刑人對社會生活之責任參與分擔的能力與意願。德國行刑法第一六O條規範之受刑人參與責任制的目的在於為促使及加強受刑人在面對他人時的責任意識(Verantwortungsbewussein) 以及積極正面地協助行刑工作的意願, 以達到己身的社會復歸(Wiedereingleiderung) 。本文將針對受刑人參與責任制的歷史發展過程以及其在規範上、實務上所發生之問題作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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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美國職業運動選手契約法律爭議之探討
編著譯者 :
林振煌
摘  要 :
國內發展職業運動已超過十年,但由於社會文化因素等諸多問題,使得職業運動的發展瀕臨存亡之際。惟不可否認,職業棒球在舉辦伊始,確實也有過令人懷念的輝煌歲月。當時職業棒球選手的身價與社會形象正達於頂點,轉播權利金也水漲船高。利之所在,隨著新聯盟的成立,乃導致一連串球員的爭奪戰,並引發訴訟。最近各級法院陸續就各該訴訟做出判決,其中蘊含之法律問題饒富趣味,頗值探討。
本文以分析美國職業運動選手契約所產生之法律問題為主,首先探討此等契約之法律性質,繼之就有關職業運動選手契約之特殊約款予以歸納介紹,並呈現其中可能蘊含的法律爭議。在職業運動裡,最常見之糾紛,厥為選手跳槽的問題,美國法院自十九世紀末就有關職業運動選手跳槽之問題,在契約法與衡平法原則之適用,有許多判例可供參考,本文亦就各該判例,分門別類予以介紹。最後就國內相關案例予以介紹、評釋,希望從比較法的觀點,可以提供往後類似案例之參考。
在法學領域裡,與其他傳統學科相比,運動法學仍屬新興學科,但其探討對象牽涉範圍之廣,幾乎含括全部法學領域,實難以個人之力克盡全功。由於運動法學所探討之問題兼具趣味與思辯,其他法學領域之學者於苦思專精領域基本問題之餘,不妨偶至此一新興園地閒逛,或能有不同之感受與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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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貸款銀行之責任風險—以美國法為論述依據
編著譯者 :
楊竹生
摘  要 :
近年來國內銀行不斷參與國內大企業之聯貸案,加以不斷於美國設立分行,故而美國法中有關銀行責任之規定與國內銀行之關係日趨密切。
本文所探討之內容僅限於銀行本於美國法所生之民事責任,全文共分八章,除第一章為前言,最後一章為結論外,其餘六章分別探討貸款契約之成立、銀行之善意義務、不正占有、衡平居次、環保責任與民事沒收等與銀行業務關係較為密切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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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不實廣告保護法益之研究—廣告詐欺犯罪之省思
編著譯者 :
陳櫻琴
摘  要 :
判斷經濟法之保護法益與刑法有無不同,為本文思考之原點。有鑑於公平會執行本法,取締不實廣告之案例,多達半數以上,「超載負擔」的確造成行政資源嚴重浪費;但就消費者言,因廣告不實影響消費選擇,對公權力取締之期待甚為殷切。公平法對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不實廣告僅處以行政罰,並未如德國、日本採「入刑化」方式,規定刑罰制裁。在新興交易促銷手法層出不窮之際,一旦不實廣告造成社會大眾損害,實有必要重新評價不實廣告之「違法類型」、「侵害法益」及適用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予以認定「廣告詐欺」行為。本文以「不實廣告保護法益」為切入點,分析法院判決及公平會處分案例。近來法院有判決預售屋不實廣告構成刑法詐欺罪之案例,本文特加以討論之,並建議不實廣告侵害法益重大者,司法實務是否有必要進一步判斷詐欺罪刑責。
外國競爭法之立法例,縱有不實廣告刑罰制裁之規定,我國立法政策原擬援用,但立法院審議時未採納,目前公平法對不實廣告之取締採行政罰,就刑罰之最後手段性言,立法政策上似不宜迷信「入刑化」或「犯罪化」,若能透過「廣告詐欺犯罪」之構成要件適用,兼顧競爭法與刑法保護法益,亦能達取締目的,以保護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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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電子商務契約成立及其付款問題
編著譯者 :
楊芳賢
摘  要 :
利用網際網路締結電子商務契約,係值得注意之現象。本文首先討論經由網際網路締結契約之一些問題。此外,本文亦對網路交易之付款機制中之信用卡、預付卡及網路「錢」加以敘述。但是電子商務最重要之問題似在於交易安全維護、隱私保護等。在此,似可斷言,若無安全並且可控制風險之交易環境,電子商務將難以推廣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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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企業併購的法律成本與風險
編著譯者 :
謝易宏
摘  要 :
革命性的網路科技,顛覆了傳統認知上的人際與國界的藩籬,更迫使臺灣產業結構在近幾年來面臨空前的「國際化」(Globalization)壓力.為求生存,企業組織除了積極追求經營上的「創新」(Innovation)以求突破發展瓶頸之外,更認真地思考透過企業間的「併購」,以整合相互間之經營「利基」(Niche),進而加強產業競爭力附麗所在的多元化服務縱深,在臺灣產業從「區域供銷」昂首闊步邁向「全球流通」網路的轉型過程中,由於企業間審慎的「重組與整合」(Restructuring & Combination)造就了許多成功典範,而使得「併購」在臺灣亦逐漸蔚為風潮.  
有關我國現行公司法中制式合併的表決權行使是否應酌予降低其決議之法律門檻問題,本文以為,為符合政府鼓勵企業進行併購以整合彼此利基,增強產業競爭力的既定政策,似應師法前揭美國立法例規定而以肯定見解為當.至於降低的幅度,則仍有待進一步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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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論有限公司之退股與除名及其法政策上之建議
編著譯者 :
楊君仁
摘  要 :
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社團是人為特定目的的集合體。本質上,社員有進出社團的權利。我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並無股東退股或除名之規定,此種情形相較於其他社團如合夥,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誠屬特例。本篇論文即在探討有限公司股東退股與除名的問題,並以德國立法例,作為我國立法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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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美國商業健康保險與基因歧視之研究
編著譯者 :
雷文玫
摘  要 :
從1990年代以來,隨著人體基因組解讀計劃(Human Genome Project)及其他基因研究的突飛猛進,人類開始有能力從基因預測一個人未來的健康。這些衝擊引發了幾個社會立法的重要問題:首先,既然基因科技逐漸可以掌握人體健康潛在的風險,可否利用這些知識對基因有缺陷的人進行差別待遇?其次,同樣的情形下,假如營利事業基於市場理性,可否對於基因有缺陷之人進行差別待遇?第三,假如前述兩個問題都是否定的話,究竟何種管制模式比較符合社會正義及經濟效率?本文先探討基因資訊之本質,是否使得利用基因資訊應該受到任何限制,繼而以美國商業健康保險基因歧視為中心,從保險原理、經濟分析及社會正義的角度,分析何以美國各州立法者紛紛主張對於商業保險使用基因資訊進行管制。最後檢視美國各種管制商業健康保險使用基因資訊之模式。
本文認為,基因科技的發展,使得健康保險更有可能利用基因篩檢所得的知識,預測被保險人基因組中隱含的健康風險,進而分別採取拒保、提高保費或排除保險給付等差別待遇。基於商業健康保險在商言商的立場,當這些差別待遇果真有風險精算的依據,屬於合理之差別待遇,固然無可厚非;然而,也有部份基因缺陷所產生的風險,未必能準確地預測保險人事實上的罹病率,這些差別待遇將因為缺乏合理依據,而成為一種假借科學知識進行的不當「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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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美國打擊強登記網域名稱之演進過程
編著譯者 :
吳翊如
摘  要 :
隨著科技邊界的快速拓展,規範保護智慧財產的法律也因為衍生的法律灰色地帶而不停的面對新瓶頸。從80年代就著作權法對電腦軟體是否適用的辯論至今日網路與商標法間因網址地域名稱的使用及所有權所引發的衝突,我們重複見證了新衍生的法律議題挑戰考驗智慧財產法制的軔性。本文嘗試描述以及分析美國處理搶登記他人商標為網址之圖利行為的演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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