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著名稱
編著譯者
從法學方法論法院解釋與適用法律之憲法界限-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0 年度司養聲字第 85 號同性配偶收養裁定出發
張志偉
全球藝術品拍賣業洗錢風險評估及我國立法研析
蔣念祖
仲裁判斷背於公序良俗之司法審查
伍偉華
我國器物毀損罪之反思與重構-以「足生損害」要素為契機
黃翊洋
論著名稱 :
從法學方法論法院解釋與適用法律之憲法界限-由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0 年度司養聲字第 85 號同性配偶收養裁定出發
編著譯者 :
張志偉
摘  要 :
  關於同性配偶關係中之收養範圍,過去行政與司法實務基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的規範文義,僅限於一方收養他方配偶親生子女,始得為之。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則民事裁定則突破該施行法第 20 條規範文義限制,認為亦得收養他方之養子女。就同性配偶收養的議題而言,本為國內重大的政治、社會、性別及文化爭議聚焦之所在,法官就此尤應留意立法者對此所為之規範目的與規範意旨,否則即有僭越立法者與輕忽方法拘束之疑慮。本文之作亦旨在提請留意,縱令目的正當,亦不可忽略法官依法裁判與方法忠誠之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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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全球藝術品拍賣業洗錢風險評估及我國立法研析
編著譯者 :
蔣念祖
摘  要 :
  高價值藝術品成為洗錢非法收益的渠道,源於藝術品的價值認定沒有權威機構也沒有估價標準,可以輕易炒成天價;加之藝術品交易不透明,成為有心人士洗錢工具的首選,使得全球高價值藝術品市場上時常發生將非法交易偽裝成合法商業交易,犯罪有機人士例如盜賊和毒販,尋求高價值商品或商品以供個人消費或投資,試圖清洗大量非法財富的非法行為者。臺灣去年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草案,為活絡臺灣藝文產業市場,給予有關藝術品交易兩項租稅優惠機制外,如何規範拍賣行業公開透明、誠實可信,卻未有相關配套措施,為面對 APG 第四次相互評鑑,對於藝術品洗錢風險控管問題,亟待認真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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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仲裁判斷背於公序良俗之司法審查
編著譯者 :
伍偉華
摘  要 :
  仲裁判斷在何情形下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我國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之內涵為何?關於仲裁判斷是否背於公序良俗,應如何司法審查?仲裁法現行條文應如何解釋、適用?現行條文有無增修之必要?本文嘗試就我國法院對於我國仲裁判斷與外國仲裁判斷進行公序良俗之司法審查,分別論述,並提出若干分析及建議供參。
  我國法院對於我國仲裁判斷進行公序良俗審查之依據為仲裁法第 38 條第 3 款規定,對於外國仲裁判斷審查之依據,則為仲裁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兩者均應限縮及嚴格解釋,且原則上均不要求仲裁庭正確認事用法。又仲裁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與紐約公約第 5 條第 2 項第(b)款之「公共政策」有所關聯,因此,國際間關於紐約公約所稱「公共政策」之解釋與實例,足供我國司法實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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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
我國器物毀損罪之反思與重構-以「足生損害」要素為契機
編著譯者 :
黃翊洋
摘  要 :
  我國普通毀損罪因為存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此一構成要件要素,不僅令人對於本罪產生罪質定性之疑問,也叢生與各要素如「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之間的扞格及解釋爭議。為恪守本罪於刑法上之實害犯定性及基本原理,遂有要求於立法論刪除該要件之呼聲。但是,若能透過刑法釋義學之操作即能解決要件間之衝突與應付現實之適用難題,而非輕易訴諸立法論以謀出路,不僅能堅守司法者之分際,尚可避免淪於窠臼之譏。本文即藉此機會思考已有民事處理機制下,單純毀損他人之物的場合是否尚存刑罰介入之必要性,利用探究「足生損害要素」為契機,探究本罪保護法益之內涵,並藉由危險犯與實害犯間個人法益侵害構造差異之觀察與比較,重新檢視普通毀損罪之整體結構,據此提出之本文結論,希冀激發學界之思考外,並可供實務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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